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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条规定,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,适用招标投标法。”因此,无论该工程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,都应当适用于《招标投标法》,而不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。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,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。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铁道、水利、商务等部门,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”之规定,属于住建部门监管的项目,应当按照属地住建部门的监管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。所以,如果该工程项目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,甚至未依法进行招标,应当及时进行纠正,依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的规定以及属地住建局的监管程序进行公开招标。
来源 :招标采购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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